淺談「幼托整合」歷程與法案——幼教未來的天空是藍是黑?
2010-04-20
  文/蘇傳臣
   ˙美國德州農工大學柏勒里分校幼教碩士
   ˙台北縣私立三民幼稚園董事長
  
   我國學齡前幼兒的學習、成長與發展階段,長期以來無論學理面或實務面均呈現「教育」與「保育」分離的兩大體系。兩者由於法源基礎、立案標準、主管機關、收托年齡、工作人員、教保內涵等條件多有不同,因而形成「雙頭馬車」的歧異現象。各界有識之士為解決上述問題,始有「幼托整合」之議。
  
   「幼托整合」歷程
   86年12月4日——前行政院院長蕭萬長在第2256次院會中提示,托兒所與幼稚園都是以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,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依歸,卻分屬社政、教育兩個體系,其對象(幼兒)的年齡層且部分重疊,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而言並非經濟、有效,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審慎研究兩者的統合問題。
   87年7月21日——蕭前院長又於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時指示,將托兒所與幼稚園整合事宜列為優先推動的重點工作。於是展開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方案的研擬、規劃,並以如何「保障同年齡之幼兒享有同等品質之教保環境內涵」,有效運用並合理分配政府資源為整合理念。
   87年10月18日——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發起全國幼教界有史以來第一次的「1018為幼兒教育而走」遊行活動,提出三項訴求,其中一項即為「呼籲政府加速推動『幼托整合』」。
   91年4月22日——教育部「幼托整合」方案規劃報告:幼托整合的定位與目標在於整合0~6歲幼兒教保機構所發揮的功能,並期「統一事權」,以「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」,確保立案幼稚園、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員的基本合法權益。
   95年3月16日——教育部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」草案形成,同年6月於全國北、中、南、東召開四場公聽會,會場由數百人至上千人不等。令人匪夷所思的是,公聽會結束後,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」卻於一夕之間變成了「兒童教育及照顧法」,年齡層突然從0~6歲擴增至0~12歲,法案內容荒腔走板、自相矛盾,把幼托整合希望解決的「雙頭馬車」變成了「多頭馬車」。
   多年來我們歷經數十次會議,請教教育部何以有此重大轉變?轉變過程如何?為何背離幼托整合的定位與目標?但教育部均置之不理、一意孤行,行政院並於96年5月23日將「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」送至立法院等待審議。
   96年12月1日——全國上萬名幼教伙伴再度發起「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」遊行活動,要求即刻撤回「兒童教育及照顧法」,另行協商研議「幼兒園法」。
   97年7月31日——教育部於「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」時,就「幼兒園法」與「兒童教育及照顧法」兩種法案進行優、缺點利弊分析報告顯示:「幼兒園法」將使法律關係簡要明確且容易執行,有助幼托整合目標盡早順利完成;排除兩個管轄主管機關(教育部、內政部)之複雜性,有助事權統一,並提升行政效率;符合為單一教育階段訂定專法之立法慣例(如:大學法、高級中學法等),有助於聚焦為2~6歲幼兒規劃更完善之學前幼兒優質服務。
  
   「兒童教育及照顧法」疑點
   1.第17條、48條:居家式的保母或教保人員只要到政府委託的機構登記,就可以在家裡照顧2~4個孩子,不必跟幼兒園一樣經過嚴格的立案程序,也不必有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定期檢查。兒童居家意外的實例屢見不鮮,誰能為他們的安全把關?
   2.第19條:幼兒園若收托5歲以上幼兒,最少必須配置一位幼稚園合格教師,否則會依第59條規定連續處罰6,000~30,000元,居家式卻只要高職畢業的助理教保員就可以了。兩邊幼兒可能有相同的教保品質嗎?
   3.第49條:所有教保機構都必須立案,唯有國小附設的課後照顧不必立案。公平合理嗎?
   4.第65條:所有私立教保機構都必須經過政府合法立案,且通過公共安全檢查,才可以換發新的證書,但所有未曾立案的公立教保機構卻可以就地合法、無條件換證。公平合理嗎?
   5.第65條:托兒所如果依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」第6條——經社會局許可兼辦托嬰或課後托育業務者,可以再繼續辦理10年;其餘托兒所和所有幼稚園凡附設課後托育業務者,必須另外立案,否則會依第60條規定連續處罰6,000~30,000元。不知你準備好員工資遣費,並考慮轉行了嗎?
   6.「兒童教育及照顧法」從第55條~64條,總共有10條、數10項罰則,綜觀我國的國民學校法、高級中學法、大學法,甚至私立學校法都沒有這種「防賊」的現象。身為一位幼兒教育工作者,不知道你有沒有顏面掃地、尊嚴盡失與情何以堪的感覺?
   (全文請見蒙特梭利雙月刊84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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